合規(guī)建治辦〔2025〕2號
各縣(市)區(qū)政府、開發(fā)區(qū)管委會,市有關單位,各有關單位:
為適應新時期裝配式建筑發(fā)展,推動城鄉(xiāng)綠色低碳發(fā)展,推進新型建筑工業(yè)化和智能建造協同發(fā)展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
1.各類新建保障性住房(含棚戶區(qū)、城中村改造、城市更新、拆遷安置用房以及租賃住房等)、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。
2.地上總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商品房開發(fā)項目。
3.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單體地上建筑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,其他投資地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。
4.工業(yè)用地新建地上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單體建筑。
二、裝配式建筑指標要求
1.裝配式建筑項目應當依據國家《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》、安徽省《裝配式建筑評價技術規(guī)范》或《合肥市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方法》(2020版)對裝配率計算和裝配式建筑評價,同一個項目應選擇同一種評價標準。
2.裝配式建筑裝配率應不低于50%。
3.以下情況,裝配率可按不低于30%實施
(1)除廬陽區(qū)、包河區(qū)、蜀山區(qū)、瑤海區(qū)、經開區(qū)、高新區(qū)、新站高新區(qū)以外,其他區(qū)域的新建建筑;
(2)七層及以下的單體建筑;
(3)建筑高度100米以上(不含100米)的單體建筑;
(4)工業(yè)用地新建地上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單體建筑。
4.以下情況,可不采用裝配式建筑
(1)三層及以下的單體建筑;
(2)建設項目中的構筑物、配套附屬設施(垃圾房、配電房、門衛(wèi)房等)。
5.因技術條件、建筑功能等特殊的單體建筑降低裝配率或不適合裝配式建造的,應經市城鄉(xiāng)建設局按規(guī)定程序確認。
三、做好過程管理
1.項目建設、設計及施工單位應嚴格落實我市裝配式建筑相關政策要求,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調整裝配式建筑技術方案和裝配率指標要求。
2.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核實裝配式建筑指標,對未達到規(guī)定指標要求的項目,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。
3.各建設主管部門應完善裝配式建筑質量監(jiān)管體系,強化預制構件生產質量管控,加強進場、安裝、灌漿、檢測、驗收等關鍵節(jié)點、關鍵工序以及裝配式建筑評價的監(jiān)督管理。
四、其他
1.2025年5月1日起,新立項或取得建設用地規(guī)劃許可證的項目,應按本《通知》實施。
2.地上總建筑面積是指出讓(劃撥)地塊建設工程規(guī)劃許可的地上總建筑面積。
3.項目在立項、土地供應方案、公告(用地出讓合同、補充協議)或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等材料中未明確裝配式建筑要求的,應按本《通知》實施。
4.政府投資或國有投資是指,投資比例不低于50%的項目。政府(含國有平臺公司)出資開發(fā)企業(yè)代建的政府回購項目和房票安置項目等按照保障性住房實施。
5.單體建筑是指獨立存在、具有完整功能和結構的單一建筑物,可以單獨設計、建造和使用。
6.本《通知》由市城鄉(xiāng)建設局負責解釋,原文件《關于做好我市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》(合建產組辦〔2019〕13號)同時廢止。
2025年4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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